喆方心理諮商所場地租借辦法

一、目的

提供向喆方心理諮商所租借場地知單位或人員有所遵循,特訂本辦法。

二、適用範圍

符合本會推廣心理諮商與增進大眾心理健康之宗旨,並經本會同意之學術性演講會、研討會、工作坊、諮商輔導或相關活動。

三、收費標準及使用原則

時段 週一至週五 週六
白天時段 夜間時段 白天時段
諮商晤談室 300 元/時 400 元/時 400 元/時
家庭諮商室 400 元/時 500 元/時 500 元/時
團體諮商室 500 元/時 600 元/時 600 元/時
備註:影視器材借用500元/每時段 (上午、下午或晚上各為一時段)

四、申請事項

  1. 先來電詢問,本所了解租借需求與評估後,獲本所同意始能租借。
  2. 租借諮商晤談室者,需於使用日期三日之前來電洽借,並於該次晤談後,繳清費用。
  3. 租借團體諮商室者,需於使用日期一週之前來電洽借,並於使用當天結清費用。

五、變更時段或取消

  1. 若要更改時段或取消租借,請於使用日期前二日通知本所。若無事先通知本所,該次租借時段須計費。

六、場地之勘查與佈置

  1. 租借單位得指定負責人ㄧ名,與本所聯繫,如需勘查場地,請事先通知。
  2. 租借單位張貼於本會場地之內外牆面,妥善維護場內外之各項設施,並於當日活動結束,負責復原,若有損毀,應照價賠償。
  3. 場地佈置及茶水供應之相關工作及費用,一律由租借單位自行負責。

七、責任歸屬

  1. 租借單位如有逕自轉借他人,或使用事實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,本所有權立即終止租借行為。
  2. 本所僅提供場地租借,凡租借本所之單位或人員,若與第三者發生糾紛或應負法律責任時,一律由租借之單位或人員全權負責,本所不負任何責任。

八、制修廢與頒布實施

  1. 本辦法經本所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;修定或廢止時亦同。